手机版潜江千分:我不服潜江市法院的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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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诉被告朱兰平确认不存在借贷关系一案,是一起非常简单的确认之诉手机版潜江千分。然而,潜江市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的判决【(2010)潜民初字第397号】令人怀疑其公正。

   判决称,被告朱兰平系联兴轧花厂的合伙人之一,2005年10月14日,被告朱兰平将一份“联兴轧花厂二00五年合同书”交给原告张金成,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:“股东朱兰平、朱方平、何治爽、朱显合,入股东张金成,股东每人交人民币20万元,一次性到位”手机版潜江千分。原告看了该合同后,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被告朱兰平,并要求朱兰平出具借据,被告朱兰平遂出具“借款协议”一份给原告张金成。该“借款协议”的内容为:“借到张金成现金贰拾万做周转金,不管亏本盈利,每月付工资利润伍仟元整,生意做完后本息一次性付清”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本案中,原告张金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故对原告张金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朱兰平之间不存在人民币20万元的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张金成的诉讼请求。

   法院认为,原告张金成提交的证据一(注:入股合同),虽然被告朱兰平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未提出优异,但其提出“联兴轧花厂二00五年合同书”上朱显合、朱方平及被告朱兰平的签名系被告朱兰平一人所签,本院经审查认为,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张金成的证明目的,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手机版潜江千分

   我认为手机版潜江千分,潜江市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:

  一、 认定事实不清

  既然2005年10月14日,被告朱兰平将一份联兴轧花厂二00五年合同书交给原告张金成,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:“股东朱兰平、朱方平、何治爽、朱显合,入股东张金成,股东每人交人民币20万元,一次性到位”;原告看了该合同后,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被告朱兰平手机版潜江千分。原告凭什么要求朱兰平出具借据呢?原告要求朱兰平出具借据的证据在哪里?一份无原告签字的“借款协议”有效吗?

   被告朱兰平系联兴轧花厂的合伙人之一,2005年10月14日,被告朱兰平将一份“联兴轧花厂二00五年合同书”交给原告张金成,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:“股东朱兰平、朱方平、何治爽、朱显合,入股东张金成,股东每人交人民币20万元,一次性到位”; 原告看了该合同后,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被告朱兰平手机版潜江千分。这就已经非常清楚原告给被告的20万元是入股金,原被告之间不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!法院凭什么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张金成的证明目的,而依法不予采信呢?

  二、 判决结果错误

  本案20万元是借贷款还是入股款手机版潜江千分?已经有了证据证明20

  万元不是借贷款手机版潜江千分,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,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是错误的!

   原告人:张金成

 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

标签: 潜江市 判决 不服 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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